曾經覺得「法院」是一個很遙遠的東西,像是在電視、電影或新聞上才會看到的畫面,
但現在「上法院」好像變成一個很平民化,很生活化的一個東西。
常常就可以看到所謂的按鈴控告、互相控告、提起告訴等等之類的…
原來與法院有約已經這麼接近我們的生活了!
本身是沒有上過法院的經驗,但想必一定是一個非常繁複又冗長又麻煩的事情,
甚至是需要花很多的錢、時間還有精力。雖然說這麼的麻煩,但提告率似乎還是非常的高,
這陣子看新聞,很容易就可以看到,人人口中一個不舒服不愉快就是一句「小心我告你」,
(這句話的創始人好像是李熬先生吧),但我不得不說,現在提告的項目實在是有點越來越不合理,
無論最後結局是勝或敗,
跟買彩卷的心情有點像,有告有機會,有什麼機會?想當然就是拿到「賠償金」的機會吧!
昨天有個新聞,有一個民眾搭公車,因為司機緊急煞車造成他的手部骨折,到醫院驗傷後對公車司機提告…
或是有個小男童與家人前往賣場時跌倒撞到一根頂天立地的柱子,所以家長對賣場提告…
對於這類的告訴實在讓人百思不得其解,他是一位司機,而在擁擠的台北市車況路況總是很不好,
誰又能保證你一定會做到完全不會急煞的公車呢?你受傷了就要為此找到一個出口,於是就告公車司機,
整輛公車的乘客都共同遇到了「緊急煞車」的這個情況,但只有你出狀況、出問題,那就不全然是司機的問題不是嗎?
賣場裡的柱子,從開業到現在就是堅挺的立在那裡,他不會移動也不會轉動,每天上百個人經過那,
但就你的小孩撞傷了,所以你要提告。但這真的是賣場的問題嗎?都是別人的問題嗎?
下雨天你走路滑倒了,就是建商的問題…
你吃東西噎著了,就是廠商的問題…
緊急煞車受傷了,是司機的問題…
撞到不會動的柱子,是賣場的問題…
學生考不好,是老師的問題…
來不及搭上列車,是跑馬燈走太慢害的…
搭到不對的列車,是跑馬燈走太快所以看錯
一有事情先想到的都是,別人有問題、是別人的錯,我的小孩很乖,都是別人帶壞他的,
別人、別人都是別人害的,都是別人造成的…
下一步想的就是, 「我有什麼虧損?」「如何補償我?」
提告的目的最後是什麼?公平正義嗎?
是為了正義原則下運用法律達到一種公平規範嗎?
法律好像輪為一種補貼工具,對的人也告,錯的人也告,
最後為的到底是什麼?用賠償金來替你伸張正義嗎?平反你心裡的不舒服
我覺得很多事都是不合理的,太習慣第一個時間想到的是自己,
先撒謊求自保,有被拆穿了,才要再認錯…
是什麼讓我們開始變的,只顧得了自己顧不了別人了…
法律不該是用在這些事上面的,因為這些事本身就不該出現的…
如果要用這種理論來說,如果開快發生車禍就應該找車商負責…
因為是他們把車子生產變成今以開到這麼快的速度,所以才會造成車禍的…
酒駕意外,就要找酒商負責,因為是他們製造出讓人喝了讓人神智不清的產品
所以才會造成意外…
這一切都會變的非常的詭異and不合理...
在這個人人都有問題的社會裡,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越來越遙遠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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